新年伊始,我们收到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特殊的调解书,案件原告系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省消保委”),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系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炜衡杭州所高级合伙人张雄伟律师、专职律师林杏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促成双方和解。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杨某某等人未经某某公司的许可和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及储存假冒某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婴儿润肤油。
经查,该婴儿润肤油系由郭某某等人生产,辗转多人后在杨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的电商平台售卖。截止被抓捕之日,杨某某等人对外销售假冒婴儿润肤油销售额共计56万余元。经鉴定,其所销售的婴儿润肤油属于侵犯某某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于2020年7月30 日向省消保委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
我所张雄伟律师、林杏律师接受浙江省消保委委托后,就案涉商品的销售数量、是否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无主观明知等事实展开调查。经调查,认定杨某某等人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的婴儿润肤油,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省消保委可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20年11月,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起诉人就该案提起公益诉讼,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数小时的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某等7名被告共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实际销售金额的三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1691719.8元,合计金额2255626.4元。同时,7名被告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和解协议已经向社会公告30天未收到异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出具调解书。
省消保委作为适格原告提起本次公益诉讼,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调解协议的内容几乎和诉讼请求完全一致,不仅维护了涉及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了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