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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底世清、何云笑律师获聘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监督员

发布日期:2018-08-08 阅读量:11 来源: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发挥人民检察院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新时代作用,6月29日下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了第五期《钱潮论剑》——“公益诉讼·你我同行”活动。本次活动主题为“凝聚监督合力,破解公益诉讼难题”,旨在提升公益诉讼聚合力,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机制。

活动共有来自市区检察系统干部、环境食品研究专家、著名教授和资深律师等近百人参加。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高德清、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森红、杭州市江干区政协副主席杨渭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波均等领导出席。我所执行主任底世清律师、何云笑律师应邀参加,并同时获聘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监督员。

作为活动主讲嘉宾,底世清律师与江干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军、浙江省环境科学院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中心主任徐灏龙、浙江省农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所长王强等围绕 “公益诉讼”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交流。

交流会上,底律师结合担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嘉善县国土局及多家房产、环境产业公司法律顾问的实践经验,以及自己多年的执业经历,就我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因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被判违法一案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总结了国土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有土地利用领域易于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行为,如签订出让合同后不按约收缴土地出让金,不按约督促业主进行开发建设,擅自改变或调整土地用途,以及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主体不合法等。同时,底律师表示凝聚监督合力、破解公益诉讼难题十分必要,只有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界通力合作,才能更全面、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底律师指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提出公益诉讼,不是你高我低或你输我赢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不是目的,而是通过这些行为帮助行政机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补足短板,以最终达到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他建议检察机关坚持“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并重,探索开展诉前会议、联席会议或公开听证等制度,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主动作为,以便将问题解决在诉前。最后,底律师就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如何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信息采集”“线索管理”等互享互通发表了意见。

作为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监督员,底世清律师、何云笑律师表示将积极履职,切实把“聘书”当做“责任书”,并号召全所律师积极探索有利于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的有效路径,为检察机关出谋划策,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贡献力量。
【名词解释】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