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下,代理出口的合规责任与市场采购贸易的启示
一、导语:朋友圈的“柜税”焦虑
最近,外贸和货代圈里流传着这样的说法:
“义乌市场采购出口,以后每柜要交2500元所得税!”
不少企业主、货代看到后直呼“如临大敌”。有人担心国家又出新税,有人焦虑利润空间被压缩。
事实上,真相并非“新税横空出世”。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17号公告,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制度的优化,其中一条关键变化就是:代理出口必须逐笔披露实际委托方信息。
朋友圈的“每柜2500元”,只是公告要求落地后,在义乌等市场采购贸易模式下的一种成本体现。要真正理解这件事,我们需要从政策背景、公告案例、制度逻辑到实践启示,逐层展开。
二、政策出台背景:为什么要盯代理出口?
·长期以来,中国出口贸易存在一个共性问题:真实货主与出口报关抬头不一致。
代理出口的普遍性
许多生产企业没有进出口权,或者不愿意承担繁琐的海关、税务手续,就通过货代或外贸公司“挂靠抬头”。
这样做虽能提高效率,但真实交易方“隐身”,税务机关难以追溯。
·风险与灰色空间
1. 出口收入、退税权利和纳税责任错位;
2. 存在“买单出口”的灰色操作,导致退税违规、所得税不实。
3. 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代理公司揽单,商户隐身,账面零利润”的情况。
在税收透明化、穿透式监管趋势下,税务机关必须要解决这个“出口真实身份”问题。第17号公告,正是针对这一长期困境的制度回应。
三、17号公告的核心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
1. 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增加代理出口专项信息模块。
2. 要求代理出口逐笔填报真实委托方,包括:实际委托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对应出口金额。
3. 风险后果明确化:如代理企业未如实报送 → 出口业务视同“自营出口”;相应出口额及企业所得税责任由代理企业自行承担。
一句话总结:谁抬头,谁纳税;不披露,就认定为自营。
四、官方案例详解与点评
税务总局在公告中给出了两个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
【案例1】单层代理关系
场景:
A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货物,金额1000万元,收取代理费10万元。
处理结果:
A公司: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代理费),并在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信息。
B公司: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委托出口收入)。
律师点评:这是最常见的代理出口,责任清晰:代理公司只认代理费,出口额计入真实委托方。
【案例2】多层代理关系
场景:
C公司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1000万元货物,收取代理费10万元。
但货物实际为E公司生产销售,D公司向E公司收代理费12万元。
处理结果:
C公司:作为实际报关出口人,必须填报E公司的信息。若未填报,则视为自营,C公司需就1000万元出口额缴纳所得税。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申报12万元代理费收入,但无需报送出口汇总表。
E公司:作为真实货主,应申报1000万元委托出口收入。
律师点评:案例2的关键是“穿透”。哪怕存在多层代理,税务机关要求最终锁定真实货主。否则,责任一律落在最前端的报关抬头企业身上。
五、对市场采购贸易(1039)的启示
市场采购贸易(监管代码1039),是2013年在义乌等地试点的一种特殊出口方式,主要为解决“小额、多批次”的商品出口难题。
其特点包括:
单票金额 ≤ 15万美元;
报关单证简化,可用采购清单替代合同/发票;
出口人必须在市场采购平台备案。
然而在实践中:
·部分商户嫌备案麻烦,依然选择“挂靠买单”;
·货代有时直接用自己抬头报关,未披露实际委托方;
·这与制度初衷相悖,也正是监管要纠偏的地方。
17号公告的导向,与1039的制度逻辑高度契合:
·平台备案+完整采购清单→数据必须透明;
·不再允许“真实货主隐身”;
·一旦隐瞒,代理企业自行纳税。
因此,所谓“每柜2500元税”的朋友圈说法,本质就是核定征收在市场采购模式下的体现。小微企业每柜约500元,大企业或超过额度的出口商每柜约2500元。这并不是新税,而是所得税的刚性化落地。
六、合规建议
1. 商户/小微企业
·完成市场采购平台备案,接受几百元/柜的核定税负;
·将税负计入报价体系,避免事后纠纷。
2. 出口大户
·税负可能升至2500元/柜,需提前评估成本;
·可考虑分公司架构、跨境电商B2B(9710/9810)等替代通道。
3.代理企业/货代公司
·谨慎出借抬头,合同中明确税收责任;
·从“卖买单”转向“卖合规服务”,提升价值。
七、结语
第17号公告不是“横加新税”,而是一次代理出口合规化、透明化的升级。
无论是一般贸易、市场采购,还是跨境电商B2B,核心逻辑已经清晰:
谁抬头,谁纳税。
对于企业而言,这是风险管理的新起点。
对于律所而言,这是帮助客户进行合规架构设计、代理合同安排和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