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解析近 3 年董监高牟取公司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
01前言
目前很多股东基于控制着公司的业务,赚钱后又不愿意给小股东或者财务投资的股东分钱,所以拟运用转移公司商业机会至自己设立的新公司的方式,达到转移利润归自己独有的目的。但该模式恰恰是法律所禁止的,之所以很多股东对侵权的做法没辙,更多的是因为没有意识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仅认为这是商场战争,是商业风险,所以没能拿起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浙江省各市/各级法院 2019 年至今审理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常见争议焦点已经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议问题,提炼出法院的裁判观点与裁判理由。希望对相关领域的工作者及各顾问单位或公司股东处理类似问题时有所帮助。
02.数据来源
时间:近 3 年
案例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地域:浙江省
文书类型:判决、裁定
检索关键词:全文搜索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案件数量:74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2 年 2月 7 日
03.整体情况分析
? 法院级别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往往金额较大或者比较复杂,所以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高诉讼标的或者二审的案件比例为 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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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级别
? 法院分布
从审理法院分布来看,当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分布在杭州市及宁波市两地,其中杭州市分布最多,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维权思想越强,以及对于自己的权利边界更清晰,更愿意与律师进行沟通探讨,故更愿意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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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情况
从聘请律师情况来看,该类案件双方或单方聘请律师占比 85.11%,显然诉讼双方基本都已意识到该纠纷是纯法律纠纷,对法律条款的掌握以及论述答辩要求较高,所以较其他纠纷案件而言,更愿意聘请律师提高自己的胜诉概率或者被法院支持的金额。
? 审理时长
从审理时长来看,该类案件三个月内审结的占比为 36.84%,三个月以上审结的占比为63.16%,其中半年以上审结的占比达到 21.05%,显然该类案件错综复杂,对于法律及事实要求较高,法院审判时更为慎重。
? 标的额
从诉讼标的额(简单来说,即起诉时要求对方赔偿的金额)来看,100 万以上的占比达42.5%,显然一旦产生该类纠纷,金额都不会太低。
? 判决结果
从判决结果来看,二审改判概率仅为 4.26%,故对于一审而言,原告需要相当慎重,对相关问题需要进行充分论述,否则二审改判概率非常低,因为概率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主要有被告做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判决驳回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原因主要是证据不足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04.关于侵权及金额的认定
ü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ü 案例检索举例及法院认为
案例一
【案件检索】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105民初12405号
【法院认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诉讼请求的金额是基于协议一、二的分别约定的婚礼服务预算费用5万元和4万元(协议二的约定为3-4万元)。关于协议一,B使用A公司授权的账户收取客户定金后,在协议一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自行参与、组织并完成该婚庆服务的策划工作而收取婚庆服务费用。关于协议二,B在仍然担任A公司监事期间,与客户磋商达成合意后,却以C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订立婚庆服务协议。本院认为,B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B(个人微博认证为“ B婚礼定制董事”)是否担任A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暂且不论,其作为公司的股东(占股40%)和监事,事实上也的确参与了A公司部分经营和管理工作,理应对A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B的上述行为给A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对此,B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B在协议一、二所得收入(或利润),属于A公司可预期利益损失。因B对其收入(或利润)所得未能举证,本院以协议一、二的实际履行情况为基础,参照婚庆服务行业习惯和日常经验法则,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失为1.5万元。至于原告诉请被告C公司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主张,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案件检索】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1民终661号
【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其一,A是否利用其在B公司的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B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B公司同类的业务;其二,如存在上述情形,A是否因此取得收入及收入的具体数额。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A自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担任B公司销售副总经理,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11日期间为C公司股东,但A在C公司未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职务。同时,根据现有的有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A作为C公司股东期间,C公司已对石墨烯发XX板行业进行了规模生产和销售,与B公司存在同业竞争。B公司上诉中又提出两公司经营范围中均有家用电器、家居用品,两公司存在业务重合。本院认为,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般要比其实际经营范围更为宽泛,B公司仅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依据尚不足以证明两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业务重合。因此,根据现有有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A利用其在B公司的职务便利,谋取了属于B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B公司的同类业务。其次,B公司认为A通过转让C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款40万元应归其所有,其依据为A与案外人D在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然而,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第2条的约定,A已“实际到位40万元股权,转让的价款为40万元”。据此,A并未从该次股权转让中实际获益,故B公司要求将该股权转让款40万元认定为A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所得的收入”亦不能成立。至于A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联合因《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协议》产生的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
05.建议
从现有诸多判例可以看出,之所以出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原告败诉,往往是因为证据不全所导致的,该不全的证据中有的涉及公司章程,有的涉及公司内控规章制度,还有的涉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等,故概率纠纷的防范本律师建议公司股东从以下四个要点着手,进行重点防范及聘请律师在以下四点上展开建立完整的风控机制:
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股东,特别是涉及公司业务股东的制约或者监控机制;
2.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董监高各项职责及制约或者监控机制;
3.在人力资源管理模型中嵌入定期合法背调或者梯队监控制约机制;
4.在公司内部流程中做到有迹可循,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以及模块化制约机制。
声明:鉴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局限性,本报告的数据与实际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报告对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的分析仅针对个案。
供稿丨厉永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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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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