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也赔钱?
1992年,江歌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专科毕业于威海市某校,本科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后到日本留学。生前是日本法政大学硕士研究生一年级的学生。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中野区公寓,江歌被同住女闺蜜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据江歌母亲的陈述,江歌是替刘暖曦挡住她的前男友而被杀的;江歌脖颈处、身上多处被捅,刀刀致命。
2017年12月,杀害江歌的凶手陈世峰被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21年4月15日9时,江歌母亲诉刘暖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开庭,江秋莲认为:刘暖曦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陈世峰对江歌的故意杀人行为,但刘暖曦对江歌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刘暖曦则认为:江歌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刘暖曦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属于我国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而本案的焦点即在于刘暖曦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以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一、刘暖曦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仅仅从字面理解,刘暖曦并没有直接实施积极的违法行为,江歌遇害是陈世峰的刺杀行为所造成。但侵权责任法中的违法行为,依方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以积极的方式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不作为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消极的不实施相应的行为或者实施相应的行为达不到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确定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三是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他人进入某种危险状态,这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危险防免的作为义务。
本案之中,刘暖曦作为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刘暖曦为了自身安危,拒绝如实告知江歌可能存在的危险,在案发时将受害人江歌“拒之门外”,系违反了先行为义务,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侵害江歌权益的行为。
二、刘暖曦对江歌的死亡有过错?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并不仅指侵权人在主观故意的前提之下实施了积极的侵害行为,还包括侵权人预见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这一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放任这一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明知陈世峰可能做出“不顾一切”的行为后,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并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与事先携刀埋伏的陈世峰产生争执时,以刘暖曦对陈世峰的了解,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然刘暖曦在江歌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
三、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高了还是低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从最高院的规定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在我国并无统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上限仅为10万元左右。
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五万元;一级伤残或者两人以上死亡的一般不超过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浙江省审判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本案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支持了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正如法院判决书中所述,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20万元的数额虽不足以抚慰江秋莲痛失爱女的伤痛,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数额已属于较高的赔偿数额,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该案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四、本案是否可直接适用我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日本,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可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也就是说,本案属于涉外侵权案件,原则上适用日本法律相关规定,因原、被告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故可适用我国法律。但判决书中未考虑到案件属涉外侵权案件,只字未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而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略有不妥。
于江歌的母亲,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法院判决虽无法弥补生命离去的悲痛,但稍可得以宽慰。
供稿丨林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