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里某女员工被侵害一事成为网络热搜,其称7月27日在出差过程中被其领导要求陪酒,灌酒后被客户侵害。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CEO张勇公布了对涉事领导的内部处理决定,公安机关正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一、我国“性骚扰保护条款”的历史沿革
(一)《妇女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行业有关机关投诉”。
(二)部分省份的规定--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办法>》第29条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机制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
(三)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性骚扰条款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其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体现了两个进步:首先性骚扰的对象从妇女改成了他人,故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成为被保护的对象;其次是对侵害人,被害人有权主张侵权责任,同时对于机关、企业和学校等有职权、从属关系的组织规定了预防和调查义务。
对于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消除影响等。至于具体衡量标准,《民法典》第998条也规定了“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程程度、方式、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
(四)制度性文件
依据《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妇联联合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团市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开创我国首个联合多部门建立专业的防治性骚扰的工作机制。
二、性骚扰的表现形式
性骚扰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为便于识别,总结如下:
(一)言语形式的骚扰
言语形式的骚扰主要包括与性有关的黄色笑话、不受欢迎的性挑逗等;
(二)文字形式的骚扰
随着即时通讯软件的普及,当收到含有淫秽、侮辱性文字的消息、邮件、传真等。
(三)图像视频形式的骚扰
利用通讯软件发送具体宣扬色情等内容的图片、小视频等。
(四)肢体形式的骚扰
对他人作出猥亵动作;谎称升职加薪为诱饵要求发生性关系;未经许可的搂抱等行为。
三、性骚扰后被侵权人的救济途径
(一)向单位的有关部门举报
如前所述,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条款赋予了单位的义务,被侵权人有权依据该条款请求单位调查并进行投诉。
(二)打110报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因此,被侵权人可以据此打报警电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被侵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如果遭受到了精神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民法典背景下“性骚扰条款”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的设计
民法典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调查机制和接受投诉的义务,为避免用人单位不勤勉,应当做如下方式的操作:
(一)在《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中明确“实施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需增加道德条款即实施性骚扰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员工守则》中也要明确实施性骚扰行为为过错行为。当然用人单位需要通过民主程序让《员工守则》生效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经学习并了解该项制度。
(二)建立专门的投诉机制与性骚扰预防机制
1.投诉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建立受理投诉的机制,主动承担调查义务,由专人进行负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真实发生前述事件,负责与被侵权人、公安机关(如有)等的调查协调。
2.预防机制
首先在封闭性较强的场所张贴“禁止性骚扰”的宣传标语;所有员工需要进行公开进行防治性骚扰的承诺;对举报性骚扰的行为进行信息保密
(三)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应当承担性骚扰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构建机关、企事业和学校的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公布投诉受理部门和受理电话等。
(作者: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