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经营中,私账公用现象屡见不鲜,即个人股东使用本人/近亲属的私人账户进行公司业务的收付款。对于这类操作,公司及股东可能或多或少知道有些不妥,但究竟暗藏着多大的风险却未必清楚,本文将借由一个真实的法院判例,简要分析私账公用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案例:
2018年9月,原告沈某某因与被告南京港某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南京港某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向原告沈某某支付货款合计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公司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执行过程中发现,在两公司经营期间,第一分公司陆续将公司名下70余万元款项转至股东徐某某个人账户。随后,沈某某据此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某对两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港某鲜公司的银行存款被持续多次转至股东徐某某个人账户,数额较大且未作财务记载,应认定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该混同行为致使公司债务无法偿还,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最终判令被告徐某某对两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什么是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就像是在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公司债务不会波及到公司股东及其家庭。但一旦被法院认定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存在混同情况下,“防火墙”就被打通了,这意味着股东需要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例即是公司债权人沈某某以股东徐某某损害其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鲜活例子。
除了可能被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而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就存在私账公用行为的股东及公司可能还需要承担其他责任,本文从普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方面逐一阐释:
1、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民事赔偿责任。
股东之所以成为股东,是因其对公司进行出资,股东出资一旦投入公司,该出资即转化为公司所有。若公司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股东个人账户,未能证明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往来而形成的资金流转或该资金转账行为已经过公司法定程序的,那么该资金流转可能被认定构成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2 .公司补缴税款并被处以行政罚款
公司大部分私账公用行为可能是出于公司经营的税务考虑,自认为公司收入转入股东个人账户,不入公账可以逃避国家的税收监管。但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公司不列、少列收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触犯逃税罪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即可能构成逃税罪。一旦入罪,公司将被判处罚金,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低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提醒的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律师意见
本文仅是对于股东私账公用可能涉及风险进行的梳理并给存在私账公用的股东及公司一定的警示,上述所提及风险并非存在私账公用就必然涉及,对于判决、处罚,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都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
对于存在私账公用公司我们建议:
1. 尽量避免私账公用的情况,如经营过程中确实需要使用股东私卡,也仅用于公司经营收付款,并做好账务记录;
2. 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若被认定偷税也应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及时补缴税款;
3. 对于私卡被用于公司收付款的股东个人,不再使用该卡用于个人消费或转账,以避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