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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霸君”爆雷谈教育贷中各法律关系的梳理

发布日期:2021-05-11 阅读量:13 来源: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012月,一家名为“学霸君”的培训机构暴雷,但是令家长吃惊的是,他们虽然无法继续上课,依旧需要缴纳费用,这是什么原因。经过多方联系,家长们才了解到,自己在“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消费”)的机构里办理了教育分期贷款,但家长们均表示自己办的“分期付款”,没有要求办理“贷款分期”。

说好的分期付款怎么就变成了贷款分期呢?很多家长表示,因为担心培训机构中途倒闭,所以坚持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交一个月的钱,上一个月的课,自己并不知道消费贷的存在,在这个教育贷中,涉及了多层的法律关系,让人雾里看花。

一、消费者与教育机构的法律关系梳理

(一)“学霸君”的《辅导协议》是否有效。

1.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并非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启信宝显示学霸君1+1”品牌的关联公司上海谦问万答吧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问)的介绍:学霸君简介:学霸君是一款直接与初高中学生面对面的学习软件。营业范围是云计算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咨询等,没有涉及培训,更没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内容。但事实学生家长与谦问签订是《学霸君11辅导协议书》(以下简称《辅导协议》),而非软件使用服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也就是如果要认定上述合同无效,除非有以下情形(1)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学霸君”的辅导合同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不一定被认定为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按照营业执照的范围看谦问不属于培训机构,相关新闻链接也看不出是否进行了审批,但是谦问即使无培训之名也已经在行培训之实。针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3个月的费用的规定。同时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1)“学霸君”是否违反了《意见》关于收费的规定。

谦问一边是向购课家长介绍属于分期付款,但同时却通过家长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套取了整个课程的全费用,远远超过了《意见》规定的3个月的费用,但只不过实际支付给谦问的不是家长是与其合作的金融公司,《辅导协议》在贷款特别条款中对此也作了约定。

2)《意见》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管理性强制规范及效力性强制规范,已经废止的《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对强制性规定做了限制性解释,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确认合同无效,这种无效应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而按照《意见》表述此条规定属于“规范培训行为”的组成条款,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民法典》生效后配套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可能需要进一步解读,但按照以往的解释不属于无效的范畴。

3.“学霸君”可能违反提示注意义务致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学霸君”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其有提示、说明以及不能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己权利或者加重对方责任义务,如果事实证明,“学霸君”自始自终向家长描述是辅导费用的分期付款而未进行贷款,家长也可以从违反提示、告知义务,以不合理加重自己负担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三)家长享有随时解除《辅导协议》的权利。

“学霸君”的家长要求分期付款符合《民法典》精神和规定:第六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民法典》新增了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所提供的辅导服务也非一次性完成,少则几个月一年,多则可能需要花费几年时间内完成,作为家长具有随时解除的权利。

但问题在于,即使《辅导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解除,家长实质也不再需要向谦问付费,因为付费的对象早已经转移到了与谦问有合作关系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消费),因此最后还要看家长与中银消费间的关系认定,是否有效或者可以解除。

二、消费者与中银消费金融贷款的法律关系梳理

(一)中银消费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企查查显示中银消费是一个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旗下产品有现金贷、商户专享贷、互联网贷款等多种贷款,致力于成为消费导向型的专业化个人融资渠道,为用户提供专业、便捷的消费融资及服务。根据360百科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应属于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42.8%,绝对控股地位,另有上海国资委百分百控股的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控股22.07%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97日发布并实施《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从上述公司描述及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的规定来看,中银消费作为小贷公司发放教育贷似乎毫无问题,但事实是否如此?

(二)中银消费是否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

1.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作为中银消费的控股股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按照《办法》履行对借款人的权益保护义务。同时《办法》还明确要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设置合理的阅读时间限制,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题、贷款条件......保障客户知情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中银消费虽不属于商业银行,但其控股股东是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对中银消费的消费者保护有相应的注意义务。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97日发布并实施《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中规定要求小贷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那么相应的,在家长签署消费贷期间,中银消费是否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用户自己办理的贷款是否成功,贷款何时缴纳,每月是否有发送贷款催收信息等等。

3.中银消费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是否履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有加重家长们的责任减轻自己责任的情形。从网上的截图来看,界面显示的为全额支付和教育分期,未显示任何表述贷款的字眼。图下方有支付协议,而非贷款协议,且支付协议是否属于强制阅读、醒目提示等尚未知。假设家长们点击的贷款手续就是下图显示的界面,而协议又未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家长完全可以认为自己一直在缴纳的费用是学费而不是还贷。

贷款界面

(三)中银消费可能与“学霸君”构成共同欺诈

1.中银消费是否明知贷款办理有违规现象。

采访中很多家长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学霸君”分期交纳的学费实质上是通过自己向中银消费贷款,而自己每月交纳的学费是给中银消费的贷款,同时,部分家长表示自己通过“学霸君”员工代为办理交费手续,但并未授权其办理贷款业务。同时,“学霸君”的客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新易贷-教育云分期”一般是由与该公司有合作的教育机构推荐申请,由商户贴息。正常流程是本人进行操作,提交个人信息和进行面部识别,办理时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家庭住址、单位信息、联系人姓名电话等,在进行面部识别后,由本人确认是否勾选同意电子协议。

《办法》也明确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反欺诈的模型审核规则和相关技术手段,防范冒充他人身份、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中银消费虽然不是商业银行,但一方面其属于商业银行控股,一方面也说明自己有进行面部识别的步骤,中银消费是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的。

中银消费作为“学霸君”的合作方,一方面应对“学霸君”的公司运营有基本了解,另一方面对“学霸君”带来的业务应有谨慎核实、并监督的义务。

根据上述情况,中银消费有可能对“学霸君”的违规操作知情,那么就属于《民法典》中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形: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银消费是否应当对《辅导协议》性质进行审查

1)违反3个月学费的上限。上述已经说明,18年国务院实施的《意见》已经明确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的学费,“学霸君”向家长们说明的是分期付款,而中银消费贷款的金额都在几万左右,已经远远超过了3个月限额内的金额。

2)《辅导协议》随时解除权形同虚设。《辅导协议》属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202111日刚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这类合同当事人有随时解除的权利,而这种教育贷却迫使这个规定如同摆设,如果不撤销教育贷,即使家长们解除了和“学霸君”的协议,依旧需要如期还贷。

三、对教育贷等消费贷的一点建议。

关于“学霸君”和中银消费间的合作关系在上述一、二大点中略有说明,后面不再展开来讲,但是对这类教育贷等消费借贷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教育、培训类不定期合同的贷款与相关规定配套。

培训、教育、健身等持续履行的合同与一般合同履行有所不同,对商户的后期履行能力要求较高,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付,在商品交付后即使商户可能面临倒闭等问题,但用户已经享有物品的所有权,不会产生风险,而培训类消费,一旦商户运营困难,后期合同就非常可能无法履行。贷款方面,一般用户不用担心后期履行的问题,而持续履行的合同用户就非常有可能面临“学霸君”这种为“消失”的服务买单的窘况。本来分期付款就是为了避免商户“停摆”导致的问题,这类消费贷的产生却让用户们再一次陷入这类窘境。因此建议对此类贷款应结合相关办法(如上述《意见》中对培训的学费不超过3个月等)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贷款。

(二)加强贷款机构的注意、提示义务。

随着科技的发达,照片、手机等都有可能产生个人信息的泄漏,而随着网上贷款业务的开展,很多只要简单注册个人信息、上传个人证件等即可办理贷款,与线下本人办理相比,被冒名的风险更大,因此因强制加入人脸识别等验明正身、必须人工复核验证等环节,同时应引入对商业银行贷款的规定,包括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设置合理阅读时间,不得采取默认勾选,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三)加强机构间的监管。

“学霸君”实质上已经开展了学生培训,理论上应纳入培训学校的管理体系取得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但从营业执照上来看却没有相关培训类的信息,看,“学霸君”可能仅属于一般市场主体监管,而未纳入校外培训机构。同时,继续扩张促使其迅速倒下,“学霸君”由于风投没有更上,导致5万多名学生没学可上,极速扩张是其主要原因,官网显示短短几年扩张至300个城市,201812月,全年流水总额突破10亿元。从“学霸君”的倒下对我们有以下启示(1)对这类机构,在市场监管发现“学霸君”的培训性质时是否应告知其进行培训类审批,并告知教育机构对其进行审批管理,及完成机构间的管理衔接;(2)对培训机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应当结合机构实际情况,严控其对外融资的条件,对这类事关民生的机构其融资条件的设置是否可以高于一般机构的融资等。

四、结束语

对于此类暴雷事件,不应简单处理,不应将矛盾过多的推向不熟悉法律的“家长们”,谨慎理清家长、教育机构及贷款机构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理解决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