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从该定义出发,法定代表人至少有以上三个特征:(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二、为什么我不想当法定代表人了?
1、我本来就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帮朋友忙或亲戚忙而已
2、我以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我现在辞职了或已经将股权转让了
3、我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我在公司没有话语权
4、公司可能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可能即将出现违法活动了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民事法律风险暨当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刑事法律风险
如若公司涉及刑事犯罪,那么法定代表人负担的刑事责任往往更为严厉。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五、我不想当法定代表人了该怎么办?从诉讼案例出发
编号 |
案号 |
举证要点及法院认为 |
1 |
(2019)京0111民初13837号 |
本案原告万振纲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未从公司领取过任何报酬,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无公司决议) 法院认为: 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公司已经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了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若不能举证证明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者决定法院不予支持。 |
2 |
(2019)苏0812民初6258号 |
本案原告徐军将股份转移后,不再为公司股东,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活动也不在公司领取任何报酬,要求涤除其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无公司决议) 法院认为: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实质关联性在于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公司的是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支持本条诉请。 |
3 |
(2019)川0193民初12613号 |
本案原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工作,要求公司撤销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无公司决议) 法院认为: 属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无公司决议不予支持。 |
4 |
(2019)粤03民终1033号 |
本案上诉人薛辉溪将自有股权全数转让给其他股东,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庭审中被告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法院认为: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薛辉溪与易扑势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薛辉溪有权要求解除其与易扑势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薛辉溪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法院支持本条诉求。 |
5 |
(2018)苏0902民初1858号 |
本案原告已将股权转让,亦不参与公司经营,且多次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被告协助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临时股东会形成股东会会议决定) 法院认为: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并未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应认定该股东会会议决定有效,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有关事项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 |
6 |
(2017)鄂05民终553号 |
上诉人陈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辞职被拒绝,要求公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公司决议) 法院认为: 上诉人陈颖为法定代表人但并非兴业公司股东,在不存在股权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无权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法定代表人聘用关系的延续或解除与否系公司重大事项,依法由公司权力机关即股东会决定,属公司内部意思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
7 |
(2020)浙0903民初146号 |
本案原告系被告母公司的股东派遣至被告公司任职,现原告已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担任任何职务,也无任何关联。(无公司决议) 法院认为: 本案中包新强已与三盛系公司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并办理了相应的辞职手续,其与三盛系公司不再具有任何的实质关联性,不再具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础条件。包新强不再具备担任晟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亦无继续被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支持原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 |
8 |
(2019)鄂1202民初5497号 |
本案原告未参与过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参与过与该公司有关的任何决策或会议,原告离职后两次函告被告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被告一直未配合变更,要求被告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公司决议)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自被告收到上述函件之日解除,被告继续将原告登记为其法定代表人缺乏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9 |
(2018)渝0103民初24257号 |
本案原告被告委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在公司上过班,也未参与公司经营。要求被告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公司决议) 法院认为: 原告为名义上的法定代理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显然背离了《公司法》第十三条立法宗旨。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应当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 |
10 |
(2018)沪0112民初37212号 |
本案原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以联系不到股东无法做股东会决议为由,不予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要求被告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无公司决议) 法院认为: 一个自然人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无股东会决议并不能成为阻碍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的合理事由。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必须要登记事项,在原法定代表人被强制解除职务时,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此属法定义务。 |
从上述案例出发,可能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如存在有效合法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法院一般支持企业就法定代表人形成会议的意思自治;
2、在无公司决议的情况下,能否获得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所以有公司决议很重要;
3、如仅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则要求变更一方如可以证明自己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且未收取任何报酬,换言之要求变更一方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利益关联,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得到支持;
4、有法院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存在基础是委托关系,当委托关系不存在如变更股权(需要全部转让)、离职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请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得到支持;
5、如法定代表人但并非公司股东,在不存在股权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无权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法定代表人聘用关系的延续或解除与否系公司重大事项,依法由公司权力机关即股东会决定,属公司内部意思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六、律师的建议
1、法定代表人可能当起来容易,变起来难,如果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建议说不;
2、个人股权转让或公司离职前把法定代表人一并变更;
3、争取穷尽一系列救济手段,例如陷入公司僵局前,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或者EMS文件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通知函或要求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函;如存在公司僵局不能召开决议会议,或争取其他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意见的股东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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