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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高级合伙人张雄伟律师应邀参加汽车行业专项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8-04-04 阅读量:18 来源: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31日,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称“浙版新消法”)——之汽车行业专项研讨会在拱墅区石祥路558号良森名车馆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就浙版新消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二手车的相关规定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崔砺金、良森名车董事长倪良森、曙光名车、广胜名车、元通车行等各车行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我所高级合伙人张雄伟律师作为特邀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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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张雄伟律师就二手车经营中的相关风险进行了专题演讲,从二手车行业的投诉情况介绍、二手车行业合同的规范性以及行业的监管动态等方面,结合实际案例,对浙版新消法的实施给二手车商带来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讲解。同时指出,浙版新消法的实施给二手车经营者带来的影响是必然的,二手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明确自身的义务,对车辆进行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结果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车经营者的诚信经营,一方面可以合理的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塑造自身的品牌。会议上,各车行代表轮流进行了发问,张律师逐一解答,凭借自身优秀的专业素养获得了各车行代表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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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崔秘书长指出,浙版新消法的实施对二手车经营者来说,即是挑战也是机遇,并对二手车规范发展提出了三点建议:1.规范交易合同,落实好责任主体,承担起经营者应尽的义务;2.可联合成立专业的第三方汽车检测机构;3.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可通过积极的方式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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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家用二手车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的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监测,并将核查、监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良好;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经营者未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 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