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下午2点,杭州西湖法院行政庭吸引了媒体记者长枪短炮,这里正在审理一起备受关注的行政处罚案件,即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以下简称方林富炒货店)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湖市监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杭州市监局)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复议一案。2点半整,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正式宣读了判决书,方林富炒货店一方胜诉。
案情概要
自2016年3月以来,方林富炒货店事件被各媒体炒得沸沸扬扬。2015年11月5日,西湖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接到对方林富炒货店的举报,方林富炒货店在其产品的纸质包装袋上印有“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等宣传用语。并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方林富炒货店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随后,炒货店负责人方林富向杭州市监局提出了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
该案是《广告法》颁布后商户广告因涉及“最”字被处罚最重的一次。网友质问:方林富因“最”字被罚20万元应不应该?当事人不服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是全国“最”字行政诉讼第一案。2016年11月法院立案审理后,方林富觉得罚得太重,西湖市监局认为适用法律正确,经过双方多次调解、协商,未果。法院经过慎重考量,终于在今天得以正式宣判。判决结果为:变更西湖市监局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监局于2016年8月10日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的正式宣判让这一事件暂时告一段落。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法院综合考量案涉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危害后果,即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广告对熟悉炒货消费者不会产生太大误导。法院认为原告的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处以20万元的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
律师观点
代理本案原告的律师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的负责人李军民律师,该团队以代理行政法诉讼的专业能力见长。李军民律师援引行政法理论中的“比例原则”,认为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应错罚相当。通俗的说,要赶走小鸟不能拿大炮,用竹竿完全可以起到效果,法院减半处罚的判决正是该原则的体现。
该案的判决将成为《广告法》“最”字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方林富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完全贯彻“比例原则”,罚款10万元对他来说仍然难以接受,有关本案的后续情况,本所行政法团队将通过本所网站和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