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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字行政诉讼第一案宣判 处罚决定被变更 复议决定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8-05-23 阅读量:59 来源: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523日下午2点,杭州西湖法院行政庭吸引了媒体记者长枪短炮,这里正在审理一起备受关注的行政处罚案件,即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以下简称方林富炒货店)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湖市监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杭州市监局)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复议一案。2点半整,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正式宣读了判决书,方林富炒货店一方胜诉。

案情概要       

       20163月以来,方林富炒货店事件被各媒体炒得沸沸扬扬。2015115日,西湖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接到对方林富炒货店的举报,方林富炒货店在其产品的纸质包装袋上印有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等宣传用语。并于20163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方林富炒货店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随后,炒货店负责人方林富向杭州市监局提出了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

该案是《广告法》颁布后商户广告因涉及字被处罚最重的一次。网友质问:方林富因字被罚20万元应不应该?当事人不服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是全国字行政诉讼第一案。201611月法院立案审理后,方林富觉得罚得太重,西湖市监局认为适用法律正确,经过双方多次调解、协商,未果。法院经过慎重考量,终于在今天得以正式宣判。判决结果为:变更西湖市监局于20163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监局于2016810日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的正式宣判让这一事件暂时告一段落。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法院综合考量案涉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危害后果,即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广告对熟悉炒货消费者不会产生太大误导。法院认为原告的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处以20万元的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

律师观点

代理本案原告的律师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的负责人李军民律师,该团队以代理行政法诉讼的专业能力见长。李军民律师援引行政法理论中的比例原则认为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应错罚相当。通俗的说,要赶走小鸟不能拿大炮,用竹竿完全可以起到效果,法院减半处罚的判决正是该原则的体现。

该案的判决将成为《广告法》字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方林富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完全贯彻比例原则,罚款10万元对他来说仍然难以接受,有关本案的后续情况,本所行政法团队将通过本所网站和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