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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工人受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5-10-16 阅读量:68 来源: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炜衡业绩

近期,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炜衡杭州所”)钱思洋律师、刘东阳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案件,获取全面胜诉的终审判决并且家属收到相应的补偿。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全部观点,认为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赔偿协议撤销后,炜衡杭州所两位律师代表家属重新与建筑公司谈判,章某得到相应的赔偿,且继续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起因

章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23 年 11 月22日,章某在某建筑公司施工项目的工地上摔伤,后送往医院治疗,此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2024年9月6日,建筑公司与章某家属签订一份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向章某支付240000余元(其中包含章某家属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168000余元),此后章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全部归属于建筑公司,章某可以领取除医疗待遇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后续章某及家属不再向建筑公司主张超出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费用,也放弃就签订该协议书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或索赔权利。

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章某家属向我所律师咨询,律师分析:章某伤情严重,在停工留薪期时间上可以再延长12个月,因此该份协议的赔偿金额明显偏低。后律师帮助章某家属申请,章某的停工留薪期延长至24个月。


诉讼经过

一次性工伤赔偿数额明显偏低,已经签署了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2024年9月22日,章某家属向法院申请撤销工伤赔偿协议。2025年2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章某家属对章某因本次工伤依法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缺乏判断能力,建筑公司支付的费用明显较低,并且限制章某家属包括提起仲裁、诉讼等多项权利,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撤销了工伤赔偿协议。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协议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观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章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协议时,章某尚未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停工留薪期也未能最终确定,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的章某家属此时对章某的伤情及可能导致的损失缺乏清晰的认知及正确的判断。且从上述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在章某的医疗费用持续增加且停工留薪期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延长的情况下,双方将所有医疗待遇约定由建筑公司领取及建筑公司仅需赔偿自事故发生当月至签署协议当月的停工留薪工资,直接导致章某依据该协议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与其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客观上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工伤赔偿协议书》被依法撤销。




律师建议:

在此提醒,建筑公司在与工人协商工伤赔偿事项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一、要明确工伤认定并充分释明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签署前应完成工伤认定程序,若尚未认定,应向工人及家属明示“待工伤认定后按法定标准结算”等内容,避免因工伤未认定导致赔偿基数错误。同时,需向工人书面说明法定赔偿项目(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等)及计算标准,确保工人知悉应得权益范围,给予工人充分的磋商余地。

二、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内容公平。避免利用工人受伤后的危困状态签署协议,建议在工人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协商。赔偿金额应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如已认定工伤,需覆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伤残待遇等)。同时,建议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工人已充分理解协议内容。

三、禁止免除法定责任或限制工人救济权利。协议中不得约定“工人放弃工伤认定申请权”“用人单位不承担后续治疗费用”等免除法定责任的条款。若工人因协议未覆盖的伤情后续产生费用,建筑公司仍需依法承担。同时,不得限制工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否则相关条款无效。

四、规范签署程序并留存证据。签署时应全程保持公开透明,可邀请建设单位、司法所或第三方在场见证。协议需由工人本人签字,若无法签字,需有授权委托书及见证人签字,并留存签署过程的影像资料。签署后,应向工人及家属提供协议原件,避免因“未提供协议”被主张“不知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