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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快讯|我所律师撰写的《泰国新冠疫情引发的商事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获泰国《星暹日报》转载

发布日期:2020-06-10 阅读量:8 来源: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日前,泰国《星暹日报》转载了《泰国新冠疫情引发的商事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的文章。该系列文章由炜衡杭州所国际部主任董锋律师主笔,泰国汉成律师事务所Kasemsin Sinsamoot律师协作撰写,从泰国法律政策解读的角度出发,探讨新冠疫情下,公司在涉及商事问题时面临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文章发表后,受到当地企业和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该文章详细分析了当前泰国因新冠引发的国际、国内商事热点问题,包括债务人的债务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的救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豁免条款等,以及泰国政府等机构在新冠疫情中的政策。旨在为驻泰中资企业及广大读者提供专业法律评论,为类似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参考。


泰国《星暹日报》创刊于19496月并发行于195011日,在泰发行近七十年,是泰国历史最悠久、知名度最高的新闻媒体之一。

文章节选:

1.新冠疫情下,债务人是否必须偿还债务?

通常,债务人仍有责任向债权人偿付债务。但也有例外如:

《泰王国民商法典》219条:如果债务确立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债务而且债务人没有责任,那么,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可以免除。

如果在债务确立后,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则该条款可以视为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债务无法实现。

2.如因疫情直接影响到债务人履约,债务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

如果是由于流行疾病或政府管制措施的影响导致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不按违约论。根据《泰王国民商法典》第205:如果无法履行债务是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的结果而非债务人的责任,那么,债务人没有过错。

3.如果债务人的营业场所被关闭导致无法经营,债务人该如何救济?

债务人或其营业场所因法律或政府命令停止营业,以致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这时债务人可以要求暂时中断,并非直接构成违约(根据Dika16469/2014号判决),但情况也必须符合《泰王国民商法典》第205条。

4.在关闭租赁场所的情况下,租金支付的规则是什么?

由于许多私人场所被关闭,则承租人没有法律义务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因为房东无法根据双务合同即《泰王国民商法典》第369条履行其职责。第369条: 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直到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或表示履行其义务为止。但如果另一方的义务尚未到期,则这点不适用。

即便租赁协议中有约定,“尽管空间不可用,也要让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然而,根据1997年《泰王国不公平合同条款》第4条的规定,此类格式合同约定的条件可能无法执行。第4条: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经营者、专业经营者订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有赎回权的买卖合同中的条款,使经营者、交易经营者、专业经营者、格式合同的订立方或者买受人对另一方享有不合理的利益应被视为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且仅在根据情况公平合理时才可执行。如有疑问,标准格式合同应以不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为受益方进行解释。

当情况恢复正常,承租人可以使用该空间时,承租人必须继续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结束。(但在没有使用空间的时间内,不需交纳租金)

5.酒店住宿等各种服务,有何影响?

各种服务准入协议,如预订酒店机票和其他服务,如果合同一方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作为另一方的客户不应支付服务费。在此期间,如果已经提前支付,服务方必须按照双务合同将服务费返回或同意延长服务期。

6.不能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通知义务?

须以书面或电子媒体通知,说明未能遵守本协议的原因。同时说明不能履行该协议的原因和理由,并让另一方在承认双方必须和解后,不得有后续纠纷。双方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并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如租赁协议所附的备忘录。

注:可用信函形式发出通知,这样证据充分且法庭易于接受。

7.如何在订立合同时设计和完善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合同履行条款?

首先,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解释,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等表述,并且尽可能多地予以列举,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突发政治事件”等。

其次,在确定不可抗力的责任时,我们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在合同中使用同意书承认该事件,让双方达成新协议。

再次,由于合同条件要求一方事先接受合同条款,一方在合同期内负担较大,需要双方达成新协议。给予提前同意放弃自己的索赔权利是《泰王国不公平合同条款》禁止的。但上述不构成事先同意,因为只需以新协议形式再次确认同意发生的情况或不可抗力。

最后,明确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比如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并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8.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首先仔细查阅合同条款,有约定的从约定。然而,直接在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较少,为解除此困惑,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或发出同意书,对此予以明确。

其次,需审查未能交货的原因,即需明确未能交货与新冠疫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服障碍,则不属于不可抗力。

再次,如果合同中未对不可抗力作出约定,且合同中并未有条款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的适用,且合同相对方是CISG的缔约国成员,则可以适用CISG79条第1款“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规定。

本次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尚无国际组织或机构给出论断,事实上也很难给出,即使后续有相关意见,也只是建议性质,不具备强制力。从法律审慎的角度,我们原则应结合各国疫情严重程度及管控严厉程度综合判别。如果适用中国国内法,仍可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如果适用泰国国内法,依据《泰王国民商事法典》第8条,不可抗力被定义为当事人经妥善处置,仍旧不能避免其发生或造成有害后果的事件。泰国的法律本身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较为宽松,但是法院必然会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如果不能适用某国国内法,则可参照CISG或国际惯例进行判别。